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傅○宏
相 對 人 傅○真
關 係 人 傅○先
張○英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傅○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傅○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傅○真之監護人。
三、指定傅○先(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傅○真財產清冊之
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傅○真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緣相對人罹患重度
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
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請求裁定如主文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 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 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 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 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 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監護人親屬系 統表、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佐。而相對 人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醫師何儀峰鑑定,結果略為:( 一)身體檢查:傅員為65歲男性,坐臥於輪椅,裝置鼻胃管 ,右手握拳蜷縮,由兒子與妻子陪同前來。(二)精神狀態: 會談過程中,對叫喚有抬頭反應,手不定時摸頭,注意力難 集中,未能理解簡單提問或指令,亦無任何回應。(三)心理 評估:本次因傅員難以遵循指令作答,未能執行標準化測驗 。綜合行為觀察、晤談及評估結果顯示,傅員整體認知能力 表現明顯缺損,對簡單提問與指示皆難以理解亦無法回應, 表達需求有明顯困難。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嚴重受限,進食、 便溺、及個人衛生清潔等皆須仰賴醫療管路處置和他人大量 協助,較複雜之醫療與財務等事務亦須他人協助決策和執行 ,建議持續提供適當照護安排...綜合以上所述傅員之過去 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評估結果 ,本院認為傅員之診斷為中風、思覺失調症。本院鑑定認為 傅員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該院114年6月20日草療精字第11 40007188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堪認相對人因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參照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監 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前未訂 有意定監護契約,聲請人與關係人傅永先均為相對人之子, 分別具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且相對人 之配偶張秀英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傅永先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此有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 結果、同意書可憑,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 關係人傅永先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 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 產,應會同關係人傅永先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