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廖偉志
相 對 人 陳守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114年度小
上字第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
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埔里簡易庭114年度埔小字第137號第
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小上
字第14號給付代墊款事件受理,惟聲請人所提出之上訴,業
經本院以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其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
駁回在案,依前揭說明,即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蔡仲威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