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楊瑋婷
代 理 人 吳常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聯征、邱瑞雲間聲請酌定扶養方法併給付
扶養費等事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
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