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郭文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郭魏秋玉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由郭文傑本人親自簽名、用印願意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
魏秋玉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㈢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
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包含子女、配偶),並
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
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之最近親屬(含所有尚存兄弟姊
妹、子女、配偶)同意郭文恭擔任郭魏秋玉之監護人、由郭
文傑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
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
顧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
有,數額為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
如何?
㈥聲請人其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魏秋玉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㈧請求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備註:聲請人應特定醫療院所
,本院方可函請該醫療院所排定鑑定日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