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錢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炳村、錢素美、錢燕間就被繼承人錢金鐘之遺
產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86,5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錢金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
告之目前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受利益為7,267,366元
(計算式如本裁定附表所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
以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遺產予核定為7,267,366元,暫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6,559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土地已辦妥繼承登記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均請勿遮隱);或應釋明
不能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公同共
有繼承登記之原因及證據資料(說明:按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
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
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
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
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
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
。即各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聲請為公同共有
之繼承登記。是在未完成繼承登記前訴請分割,如無正當理
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訴)。
㈡提出附表編號12所示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房
屋稅籍證明,並自行查報該房屋價額為何。
三、又據原告所提遺產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
書所載,被繼承人錢金標尚遺有坐落於南投縣○○市○○段0○0
地號土地2筆,及南投市農會、慶豐銀行南投分行,合計17,
416元之存款2筆,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具狀說明被繼承人錢金標上開所遺之土地、存款何以未列入
本件分割遺產範圍(說明: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
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
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
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
,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
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如有減縮
或變更訴之聲明,原告亦應於期限內補繳按其減縮或變更後
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補繳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⒈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72.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100) 17,729,545元(計算式:1872.36×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147×47/100,四捨五入至整數) ⒉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4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43/10000) 2,538,177元(計算式:547.99×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650×2243/10000,四捨五入至整數) ⒊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 20,240元(計算式:3.45×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600×3/9,四捨五入至整數) ⒋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 33,499元(計算式:5.71×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600×3/9,四捨五入至整數) ⒌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60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 689,248元(計算式:608.16×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2/3) ⒍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 21,477元(計算式:18.95×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2/3,四捨五入至整數) ⒎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7.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36) 297,592元(計算式:87.10×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300×10/36,四捨五入至整數) ⒏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8) 618,417元(計算式:181×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300×5/18,四捨五入至整數) ⒐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5.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746,693元(計算式:385.91×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300) ⒑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44.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775,038元(計算式:1044.14×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 ⒒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52.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99,539元(計算式:352.67×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 ⒓ 房屋 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待陳報後再行核定 以上總額:29,069,465元 本件原告所得利益:7,267,366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上開編號1至11被繼承人錢金標之遺產總價額29,069,465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4=7,267,366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