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82號
NTDV,114,司聲,8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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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賴自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
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補正聲請公示送達之相對人
姓名及住居所地址、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或通
知書)、郵寄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遭郵局退回之退件信封及
寄件回執(以上均為正本),該通知業已於114年6月11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未繳納
及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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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