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異 議 人
即 相對人 謝雅云
上列當事人與聲請人黃堅俸、黃圓雁、黃志強間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作成之11
4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司法
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本件異議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