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4年度,212號
KLDV,94,基簡,212,200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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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RIO VERDE S.A.(雷伯達有限公司)
            e,
法定代理人 P.Caillat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群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津
訴訟代理人 李忠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之「聲請人即被告雷伯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卡利特」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被告RIO VERDES.A.(雷伯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CAILLAT (卡利特)」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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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S.A.(雷伯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伯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