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3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榮彬即陳誠彬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榮彬 即陳誠彬已於113年5月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 ,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 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