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1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洪永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係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等金錢債權,而第 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則依首揭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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