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14號
NTDV,114,司促,3614,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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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文淵

陳金山

陳巧菱

陳俊廷


一、債務人陳金山陳巧菱陳俊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淑娟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淵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1,
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金山陳巧菱陳俊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淑娟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淵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1,
23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緣債務人陳文淵邀同案外人彭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01,238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彭淑娟於民國109年5月1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陳金山、陳
文淵陳巧菱陳俊廷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陳金山、陳文
淵、陳巧菱陳俊廷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彭淑娟所得之遺產範
圍內,對彭淑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1,238元 陳文淵陳巧菱陳金山陳俊廷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1,238元 陳文淵陳巧菱陳金山陳俊廷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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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