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66號
NTDV,114,司促,3466,202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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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志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孫志良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位於苗栗縣頭份市,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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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