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231號
NTDV,114,司促,3231,2025060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政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13,319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
.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
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91,67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
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就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