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45號
NTDV,114,司促,3145,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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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承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2,2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承皓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2
日止累計136,598元正未給付,其中133,142元為本金;2,72
5元為利息;7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張承皓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
累計33,241元正未給付,其中32,082元為本金;666元為利
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承皓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6月22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
累計136,877元正未給付,其中133,804元為本金;2,280元
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㈣債務人張承皓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
累計42,348元正未給付,其中41,337元為本金;518元為利
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張承皓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31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2日
止累計76,143元正未給付,其中73,149元為本金;2,501元
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
息。
㈥債務人張承皓於民國111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累
計30,324元正未給付,其中29,256元為本金;975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㈦債務人張承皓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22
日止累計72,252元正未給付,其中69,716元為本金;2,043
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
利息。
㈧債務人張承皓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
22日止累計104,462元正未給付,其中100,715元為本金;2,
95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
之利息。
㈨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142元 張承皓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7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082元 張承皓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3,804元 張承皓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1,337元 張承皓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73,149元 張承皓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29,256元 張承皓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69,716元 張承皓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100,715元 張承皓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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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