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柏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8,6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柏男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
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367元 林柏男 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