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嫣即李芷璇
李英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6,30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李嫣即李芷璇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
民國(以下同)107年8月16日邀同債務人李英仲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之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7年11月23日起
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
出2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㈡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李嫣即李芷璇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附進修
學院時,於108年8月29日邀同債務人李英仲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10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
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8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
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6筆撥款通知書,
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㈢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旨:
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
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
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4年3
月18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
算後之年利率為2.77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
㈤詎債務人李嫣即李芷璇、李英仲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7,752元整及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
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
㈥詎債務人李嫣即李芷璇、李英仲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8,550元整及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
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
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302元 李嫣即李芷璇、李英仲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 年息1.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302元 李嫣即李芷璇、李英仲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