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77號
NTDV,114,司促,2777,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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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相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84元,及其中新臺幣52,8
84元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6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
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72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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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