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33號
NTDV,113,婚,133,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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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送達處所:南投縣○○鎮○村巷0 0弄00號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複代理人 嚴郁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閱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閱覽限制閱覽卷宗部分駁回,其餘卷宗准予閱覽。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婚字第133
號全部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卷內文書涉及
  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上項聲請,有致其
  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
限制上項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家事訴訟事件。
三、經查:本件限制閱覽卷宗內,有兩造之電信資訊、勞健保 
、財產及所得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原告之帳戶交易明細等資
料,本院認上開資料與關於原告提出本件兩造離婚之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關係非大,本院依職權逕行參酌即可
,且相對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即被告閱覽
上開銀行原告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因上開資料涉及個人隱
私,若上開資料任由聲請人閱覽,事後若遭不當利用,有致
相對人即原告受重大損害之虞,為保護上開資料之隱私及有
受重大損害之虞,認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閱覽限制閱覽卷
部分應不予准許,其餘部分准予閱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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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