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許添德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黃永隆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黃敬哲
黃士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許麗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麗澤
被 告 黃永彬
訴訟代理人 李幸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
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莊彩桑之遺產,然被告黃敬
哲、黃士育主張被繼承人莊彩桑尚有不動產借名登記在李幸
滿名下,被告黃敬哲、黃士育並業已另案對李幸滿提出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84號案件
受理在案。茲因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裁判之結果,
將影響本件認定遺產範圍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
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