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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50號
NTDV,111,訴,450,202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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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薛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徐仲志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薛智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2年5月8日裁定在
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經上訴至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該院於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家上
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下稱另案上訴事件),並於
114年3月2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暨另案上訴事件判
決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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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