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01號
NTDM,114,訴,101,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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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倉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3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鄒伯
宇」之人(尚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共同基於無故入侵他
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
聯絡,先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2時45分許前某時,由被告取
得其母鄒麗美(所涉幫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等罪嫌部分,另
為不起訴處分)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
本案門號),並作為其申設之星城Online暱稱「神遺忘的人
」綁定門號使用(下稱本案遊戲帳號),另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登入告訴人甲○○之星城online「0000000000」號帳
號,分別於111年11月14日2時45分至同日2時54分許及111年
11月15日7時8分許,將告訴人之星城online帳號內之遊戲幣
117萬5,000點、382萬點轉出至被告之本案遊戲帳號內,再
由被告將點數轉出至不詳遊戲帳號,以此方式變更告訴人之
星城online帳號內遊戲幣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及
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等罪嫌,依同法第3
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參前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郁廷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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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