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家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
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
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
0號案件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
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2025/3/12庭訊錄音光碟以方便進
行訴訟事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
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鄭家囷(下稱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交訴字
第60號案件之被告,參諸其聲請意旨,堪認已敘明聲請之理
由,核屬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且本件經聲請人提起上
訴,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再其聲請並無
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之情形,是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
費用後,准予交付如主文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 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 人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