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0號
NTDM,114,聲保,50,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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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培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培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培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3年3月、3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9
83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故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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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