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7號
NTDM,114,聲保,47,2025060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恆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恆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恆維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末由本院定應執行刑後移付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
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