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5號
NTDM,114,簡上附民,5,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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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楊惠萱
被 告 洪啓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起訴後上開
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
刑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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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