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瑋」之人,基於共同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透過「阿瑋」之介紹,擔任「鉅城娛
樂城」線上博弈網站(網址:wealth16888.ofa277.net)之「代
理」職務,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街000
號之住處,透過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社群軟體Instagram(
下稱IG),以帳號「free53200」在限時動態張貼如附表所示內
容,招攬不特定賭客加入「鉅城娛樂城」博弈網站之會員進行賭
博,並欲藉此獲取不詳成數之報酬。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的證據,當事人均表示沒有意
見,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45、75至
77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或作成,並無違法或不當
等不適宜作為證據的情形,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地點,透
過IG以帳號「free53200」在限時動態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
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
所犯行,辯稱:我沒有營利的意圖,PO限時就幾秒鐘的事只
是單純幫忙、分享等語。經查:
㈠被告在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街000號之住處,透過行動電話
連結網際網路至社群軟體IG,以帳號「free53200」在限時
動態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中正路】、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南昌街】、被告所使用之IG帳號頁面、被告IG限時動態截圖
、「鉅城娛樂」頁面截圖、被告手機翻拍照片、搜索照片各
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15至23、27至35、39、41至57、71至7
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無營利之意圖,只是單純幫忙、分享等語,惟
綜觀其於警詢時之供述:我於民國112年11月初在臉書看到
一位剛認識的網友發文,文章的內容是招收代理,我就詢問
他詳細內容,他就跟我說在IG的限時動態分享連結,然後如
果網路上有人看到我貼的連結進來玩,我就可以從賭客賭輸
的錢抽成,我當時是向一位臉書暱稱「阿瑋」的網友詢問,
但我不認識他本人,我所使用的IG帳號是對外公開的帳號,
賭客先在網站內申辦會員帳號,應該是用新臺幣儲值兌換賭
金,之後應該就可以玩了,該賭博網站提供電子、棋牌、體
育、彩票等簽賭等語(警卷第3至7頁)。由上開供述可知,
被告與「阿瑋」僅為網路上初次接觸之對象,未具任何現實
生活中之交情,卻仍主動且多次(共計5次)協助張貼如附
表所示涉及賭博內容之限時動態,殊難想像其行為為出於單
純善意協助、全無圖利之意圖。若被告確無營利之目的,則
實難合理解釋其為何願意反覆協助一名素未謀面之網友推廣
明顯涉嫌違法之賭博網站,足認被告確係在詢問網友得知在
IG的限時動態分享連結即可獲利後,主觀上為獲取抽成利益
而從事上開行為無訛。綜上所述,被告所稱「僅為幫忙,無
圖利意圖」之辯解,尚難憑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瑋」之人,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重覆性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即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多
次張貼附表所示之內容為本案供給賭博場所之行為,該等犯
罪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
屬「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㈣本院審酌:被告⑴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
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⑵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
度;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以張貼附表所示圖文供給賭博場
所之犯罪手段;⑷於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從事粗工、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家中有爸爸及妹妹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等情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76至77頁),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固為被告所有,然與本案無關,業據 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本院卷第76至77頁),卷內復無證 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故不為沒收之諭知。 ㈢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因此無從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張貼內容 1 112年11月11日13時18分許 存台幣!加碼五豪禮等圖文 2 112年11月12日11時許 11/12(日)17:05中職冠軍戰等圖文 3 112年11月13日19時許 百家敗部復活賽,陪你東山再起,敗部復活金10萬等圖文 4 112年11月16日14時4分許 轉RSG轉,週週抱走百萬現金等圖文 5 112年11月28日21時48分許 前美國總統川普給台灣年輕人的建議、沒事別賭博,賭博請找我等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