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原金簡字,114年度,14號
NTDM,114,投原金簡,14,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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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原金簡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宏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385號、第8398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768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宏霖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甘宏霖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
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提供金
融帳戶予他人,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
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7月21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
(下稱LINE),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之網銀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帳號、密碼
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供投資虛擬貨幣之用,並約
定每月可固定取得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酬。嗣該不詳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一
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
轉帳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甘宏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證人即告訴人(下稱告訴人等)於警詢中
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及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甘宏霖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洗錢罪等條文內容及條
次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其中關於洗錢行為之處罰要件及法定刑,由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移列至修正後第19條,修正前第14條規定:「(第
一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前2項情形,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第19條規
定:「(第一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所
犯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因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限制,因此修正前最高度量
刑範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即刑
法第33條第3款);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最重主刑為有期徒刑5年,最
低度刑為有期徒刑6月,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
案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被告提供起訴書所載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之人以附表一所示對告
訴人等犯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幫
助不詳之人詐取告訴人等之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
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
等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附表一編號8所示告訴人許永松所匯20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
漏未論及,惟此部分係同一告訴人接續遭騙所匯,自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3768號移送併辦告訴人王淑玲及曾漢良
分(即附表一編號11、12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於本案提起
公訴,惟此等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被告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供不詳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使詐欺正犯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製
造金流斷點,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
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
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告訴人等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
罪之困難;兼衡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能與告
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
態度,並考量被告於警詢中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之智識
程度、務農、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其犯罪動機、手
段、目的及告訴人等受詐騙金額之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㈠查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並未因本案而取得報酬, 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此獲有任何對價,即無從認其有 何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及追徵。
 ㈡告訴人等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轉出,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該款項之 情形,則被告對此款項並無處分權限,亦非其所有,其就所 隱匿之財物復不具支配權,若依上開規定對被告為沒收、追 繳,毋寧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五、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需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姚玎霖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嗣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林昀儒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31日11時49分許 15萬6,000元 2 方梅麟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23日14時47分許 35萬元 3 蔡福得 假投資詐欺 113年8月2日9時33分許 11萬元 4 林月雲 假投資詐欺 113年8月1日8時48分許、同日8時53分許 10萬元、10萬元 5 黃麗伶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22日9時42分許 37萬8,836元 6 陳香岑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30日10時2分許、113年8月2分8時46分許 22萬1,399元、 15萬元 7 温增銘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31日9時11分許 25萬元 8 許永松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29日10時30分許、113年8月1日9時15分許 30萬元、20萬元 9 林淑惠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23日10時16分許 15萬元 10 陳思蓉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31日8時50分許、同日8時51分許 10萬元、4萬9,800元 11 王淑玲 假投資詐欺 113年7月30日10時47分許 45萬1,571元 12 曾漢良 假投資詐欺 113年8月2日9時58分許 12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證據名稱 1 林昀儒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內匯款申請書、面交之存款憑證、商業操作合約書、工作證、黃金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 2 方梅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個人檔案頁面之翻拍照片。 3 蔡福得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申請書、收據。 4 林月雲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代收票據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 5 黃麗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簿封面、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面交之存款憑證、工作證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 6 陳香岑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個人檔案頁面截圖。 7 溫增銘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面交之證明書翻拍照片。 8 許永松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申請書、面交之收據、合作契約書翻拍照片。 9 林淑惠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 10 陳思蓉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幣活存明細、LINE對話紀錄、「千寶」、「eToro」APP截圖。 11 王淑玲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存簿封面、轉帳交易明細、面交之工作證翻拍照片。 12 曾漢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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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