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原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蔡福得
被 告 甘宏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原金簡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