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字,114年度,46號
NTDM,114,埔簡,46,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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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裕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四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沈裕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
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惟本案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
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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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