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裕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四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沈裕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
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惟本案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
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