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字,114年度,32號
NTDM,114,埔簡,32,20250604,1

1/2頁 下一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簡字第197號
                  114年度埔簡字第5號
                  114年度埔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分別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05號、第2438號、第3388號、第410
6號、第4274號、第6759號、第6970號、第8121號、114年度偵字
第90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本院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
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
,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則刑事訴訟
法本對於同一被告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減少不必要之程
序勞費,基於訴訟經濟而得依追加起訴方式合併審理、辯論
及裁判;而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亦係基於相同考量,得將
相牽連之數宗訴訟合併辯論與合併裁判。因此,刑事訴訟程
序就分別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雖無如同前述民事訴訟法之明
文,惟分別起訴之同一被告犯數罪案件,如無礙於真實之發
現,且不妨害被告之防禦權益,而更有益於訴訟資源妥適分
配,自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而貫徹刑事訴訟法追加起訴之立法意旨,將前後兩訴合併
審理及合併裁判。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各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
,分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各以113年度埔簡字第197號、11
4年度埔簡字第5號、114年度埔簡字第32號繫屬本院審理。
對照前後3案之犯罪事實,除時間不同外,犯行幾近相同,
如予合併審理及裁判,當能減少當事人之訟累,及節省耗費
無益之司法資源,且無礙於真實之發現,爰依上規定及說明
,予以合併審理及合併判決。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一、二、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附件一部分:
 ⒈附表部分:編號37刪除「埔里人大小事」及「至曾麗華名譽
受損」之記載、編號52「甲○○」更正為「曾智智」、編號80
「113年4月8日」更正為「113年4月6日」、編號87及116抖
音帳號均更正為「usZZ00000000000000」、編號90及91之手
機門號均更正為「0000000000」並刪除編號53(重複記載,
與編號50相同)、編號105及109(重複記載,與編號106相
同)、編號107(重複記載,與編號80相同)。
 ⒉犯罪事實欄一、㈠有關「編號1至31」之記載均補充更正為「
編號1至31、33、34」。
 ⒊犯罪事實欄一、㈡有關「編號33至44、46至61」之記載均補充
更正為「編號35至44、46至52、54至61」。
 ⒋犯罪事實欄一、㈣有關「編號103至120」之記載均補充更正為
「編號103」,及「接續」之記載均刪除。
 ⒌犯罪事實欄一增列「㈤經警通知於民國113年4月13日11時23分
許製作警詢筆錄後,於附件一附表編號104、106、108、110
至120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
保護令之接續犯意,接續為如附表編號104、106、108、110
至120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以此
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曾麗
華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㈡附件二部分:
 ⒈附表部分:被告於113年6月6日某時許所為犯行,原記載編號
為12,應更正為14,及原編號分別記載14至22,應分別更正
為15至23(即原編號均加1)。
 ⒉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行「於附表」前補充記載「經警通知於1
13年4月28日21時28分製作警詢筆錄後,」,及有關「編號1
至21」之記載均補充更正為「編號6至19」。
 ⒊犯罪事實欄一增列「㈡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傳喚,於113年7
月16日10時9分許製作訊問筆錄後,於附表編號20至22所示
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為如附表編號20至
22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以此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
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曾麗華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⒋犯罪事實欄一、「㈡經警通知於113年8月8日10時1分許製作警
詢筆錄後,於附表編號22所示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保護
令之犯意,為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以此等
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曾麗華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更正為「㈢經警通知於113年8月8
日10時1分許製作警詢筆錄後,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
地點,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違反
保護令行為,以此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上
開保護令。嗣曾麗華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被告為本案各次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規定雖已
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
然本次修正內容與被告本案應適用款項無涉,尚無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被告如附件一附表編號1至31、37至44、46至48、50至52、5
4至56、58至72、75至104、106、108、110至120、附件二附
表編號1至23、附件三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如附件一附表編號33
至36、49、57、73至74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五、被告於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㈤、附件二犯罪事
實欄一、㈠、㈡、附件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
先後以附件一至三所示之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各係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
令上所禁止之數行為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
一罪,各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六、被告所犯上揭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就附件一附表編號103部分與附件一附
表編號104、106、108、110至120之違反保護令犯行為接續
犯,附件二附表編號6至19部分與附件二附表編號20至22之
違反保護令犯行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惟被告係經警方
通知於113年4月13日11時23分許製作警詢筆錄後,再分別為
附件一附表編號104、106、108、110至120之違反保護令犯
行,及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傳喚,於113年7月16日10時9
分許製作訊問筆錄後,再分別為附件二附表編號20至22之違
反保護令犯行,顯均係另行起意,是聲請意旨認此部分犯行
為接續犯一罪,容有未洽。
七、附件一113年度偵字第1105、2438、3388、4106、4274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敘述被告關於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5
之犯行,惟此部分既與前述業經認定有罪之附件一附表編號
104、106、108、110至120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自應依法論處(至於附件二11
3年度偵字第6759、6970、81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該
部分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乃屬重複起訴,詳如後不另為
不受理諭知部分所述)。
八、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前曾受如附件三所載案件(下稱前案)之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罪,為累犯,然被告
為本案各次行為時,其前案之徒刑既尚未執行完畢,自無從
論以累犯,是附件三114年度偵字第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意旨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
會,附此敘明。
九、本院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森林法案件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為滿足自身私慾,不思
理性處理感情問題,明知當時尚有效存續之本案保護令所載
誡命內容,竟仍以附件一至三所載之方式,違反告訴人意願
,反覆對告訴人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顯示被告之情緒管理
及自我克制能力均有所不足,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
力及對被害人之保護作用,並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影響日常生
活,及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十、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㈠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 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
 ㈡附件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就被告如附件一附表編號104、 106、108、110至120所示之違反保護令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雖漏未敘述被告關於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5之犯行,惟此 部分既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上開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附件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再就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5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乃屬對 於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原應為不受 理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確定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十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十二、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本院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㈠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㈡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㈢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㈣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㈠⒌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㈠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㈡⒊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㈡⒋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件三犯罪事實欄一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05號第2438號
第3388號
第4106號
第4274號
  被   告 甲○○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曾麗華曾為同居關係,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曾麗華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於民國112年1 月9日以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93號核發暫時保護令,裁定 甲○○不得對曾麗華實施家庭暴力、騷擾、通話及通信之行為 ,並應遠離曾麗華之居所、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嗣於112 年5月12日,南投地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19號核發通常保 護令(下稱甲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曾麗華實施家庭暴 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行為,並應遠離曾麗 華之居所致少30公尺;又於113年6月11日,南投地院以113 年度家護聲字第8號核發通常保護令(下稱乙保護令,與甲 保護令合稱上開保護令),裁定南投地院112度家護字第119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其有效期間准自113年3月12日起延長2 年,甲○○應於115年1月31日以前完成24次認知教育輔導及12 次心理輔導之處遇計畫。詎甲○○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 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 犯意,接續為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以 此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甲保護令。 ㈡經警通知於112年12月19日20時5分許製作警詢筆錄後,於附 表編號33至44、46至61所示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保護令 之接續犯意,接續為如附表編號33至44、46至61所示之違反 保護令行為,以此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甲 保護令。
 ㈢經警通知於113年3月7日13時43分許製作警詢筆錄後,於附表 編號62至102所示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 意,接續為如附表編號62至102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以 此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㈣經警通知於113年4月11日21時10分許製作警詢筆錄後,於附 表編號103至120所示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 犯意,接續為如附表編號103至120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 以此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 曾麗華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麗華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曾麗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南投地院11 2年度家護字第119號通常保護令影本、南投地院113年3月11



日投院揚家日112家護119字第1139001399號函、南投地院11 3年度家護聲字第9號通常保護令、手機簡訊翻拍照片、通話 紀錄翻拍照片、臉書貼文暨其留言翻拍照片、臉書貼文暨其 留言擷圖、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 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家庭暴力相對人約制告誡書、家 庭暴力通報表、埔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 證明單、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開罪嫌應堪認 定。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甲○○如附表編號1至31、37至44、46至48、50至56、58 至72、75至120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 違反保護令罪嫌;如附表編號33至36、49、57、73至74所為 ,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㈡被告對告訴人曾麗華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違反保護 令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實施 違反保護令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 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經警通知到案、告誡後,仍於如 犯罪事實一、㈡至㈣所示之期間為如犯罪事實一、㈡至㈣所示之 違反保護令行為,顯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犯罪事實㈠至㈣所載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 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
 ㈠如附表編號1至2、37、48、50至55、59、62、71、72、75至7 7、80至89、94、105至118所示時、地所示之騷擾行為,另 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條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而告訴暨報告 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 所提出之臉書貼文擷圖及抖音帳號貼文擷圖等為主要論據, 然查:
 ①觀諸告訴人指訴如附表編號1至2、37、48、50至55、59、62 、71、72、75至77、80至83、87至89、105至114所示之被告 誹謗言論,主要係指摘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金錢糾紛,惟被告 確曾為告訴人償還部分金錢債務乙節,業據證人賴曹馨文於 另案具結證述綦詳,復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等件 在卷可證,則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述與告訴人間金錢糾紛內



容,即非全然無據,是被告就其經歷、見聞指摘及評論,係根 據其實際遭遇而為抒發自身心情感受而為之陳述、質疑,依 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並非毫 無所本、毫無意義之無端謾罵或無端捏造,應仍屬於個人意 見之表達,縱被告使用情緒性文字,批判內容遣詞用字尖銳 ,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顯係基於被告主觀認知之事實,並 未杜撰虛偽事項,實難認被告有何散布不實事項之主觀犯意 ,尚難認係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主要目的。
 ②再者,細繹告訴人指訴如附表編號84至86、94、115至118所 示被告誹謗言論,固有指摘「不用妳到處說我是逼我女兒拿 孩子沒錯不然要像妳一樣4個小孩4個爸我自己說不用妳到處 亂跑」、「○○街00之0號曾蜜今天發生的事情妳良心過得去 嗎」、「曾蜜小姐叫人動手就能解決問題不能」、「曾麗華 背骨...不知廉恥沒責任」、「文明人動口不動手」、「000 0000000」等語,然被告大多係以暱稱發表貼文內容,字面 上亦無揭露告訴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亦無任何足以連結至告 訴人身分或特徵之資訊,或有部分內容論及告訴人姓名,亦 未見被告評論之完整內容,被告所指摘之對象範圍及內容空 泛,客觀上該範圍顯非特定,一般人無從藉由上述文字特定 至告訴人之真實身份,縱令被告確係針對告訴人進行謾罵, 一般人既無從獲悉該暱稱之使用者為何人,即不至於貶抑告 訴人之人格評價或社會地位,自難遽入被告於罪,況被告所 散佈之店面頂讓訊息,縱內容應屬不實言論,惟其內容並非 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是告訴人之名譽應無因此受有損害 之情形。
 ③惟上揭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37、48 、50至55、59、62、71、72、75至77、80至89、94、105至1 18所示時、地所示之騷擾行為,均係同時同地所為、出於單 一犯意,具想像競合之關係,均應認屬裁判上一罪,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㈡如附表編號32、45所示之騷擾行為,亦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惟查告訴暨報告意旨認 被告涉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告 臉書貼文擷圖為主要論據,然觀該等臉書貼文擷圖係被告以 個人臉書頁面所發表抒發個人感受之貼文、留言,並非係在 告訴人之個人臉書頁面發表貼文或對告訴人傳送訊息,尚難 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客觀上係屬對告訴人為騷擾、通話及通 信之行為,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惟此 部分行為與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行為之部分事實 ,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㈢如附表編號79所示時、地所示之騷擾行為,另涉犯違反刑法 第315條之1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惟查告訴暨報告 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告拍 攝告訴人及住家外觀之照片為主要論據。然觀諸被告所拍攝 之地點係告訴人之住所,亦為告訴人所經營之餐廳店面,且 該店面外牆為透明玻璃所構成乙節,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 可知一般行經該處之路人能輕易聞見餐廳內部情形,自難認 被拍攝者即告訴人主觀上對上址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亦難認 告訴人對其住所客觀上有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確 保其活動或隱私之隱密性,則告訴人於前揭場域之行為舉止 自不屬於非公開活動,是被告所為洵與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 公開活動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實難率以該罪責相繩。惟此部 分行為與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行為之部分事實, 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 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慧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巧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騷擾內容 1 112年10月27日 不詳地點 以臉書匿名方式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不是要還我錢」,及曾麗華經營的餐廳與菜單照片之貼文。 2 112年11月2日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甲○○」、「曾智智」之帳號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埔里人通通+回來」、「埔里人通通都進來」、「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曾麗華經營之餐廳與菜單照片及與曾麗華姪子對話紀錄擷圖之貼文,並於貼文下方留言「天作孽有可為自作孽不可活一切都是妳自己造成的不用賣便當去打牌就好」、「什麼1.2.4賣午餐3.56賣晚餐家庭因素打牌」、「那個男的怎麼沒去遊奕場打電玩」、「8月底把小孩丟在家去打牌妳不用賣便當打牌就好」、「好好想想沒開店做生意的那兩年妳是怎樣過的單純過日妳傳賴要還我的過年紅包借的錢到現在我一毛也沒收到妳的私生活怎麼彌爛是妳自己的事該還我的請還我」、「妳姪子又來跟我借錢上次借的都還沒有還妳答應回我的也沒還」、「還錢」、「8月底把小孩一個人丟在家去打牌打到半夜才回家」、「連妳姪子也找我借錢上次借的8千都還沒有還」、「花歸花借歸借妳自己傳賴要還我錢的」、「曾?華自己來找我解決問題早晚要解決的不用見人就訴苦還說謊妳做出傷人的事怎麼不說」、「把小孩丟在家去打牌就好不用賣便當沒責任4個小孩那一個妳有盡責任」及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 3 112年11月9日 22時34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是誰說要過平靜單純的生活是誰說不可以不要她讓妳知道事實真相代價太大」之文字訊息。 4 112年11月11日 16時6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當妳把一些話該講不該講的跟某人說的時候錢就拿不回來了」之文字訊息。 5 112年11月13日 22時37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6 112年11月14日 10時1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7 112年11月15日10時46分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擷圖 傳送對話紀錄擷圖。 8 112年11月15日14時13分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曾心心中早就把我當父親」之文字訊息。 9 112年11月16日2時54分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0 112年11月18日 10時43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1 112年11月18日 10時57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2 112年11月18日 15時4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3 112年11月19日 1時4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4 112年11月19日 15時39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5 112年11月19日 21時4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6 112年11月19日 22時56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7 112年11月19日 23時11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8 112年11月20日 9時7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19 112年11月20日 22時3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0 112年11月22日 0時14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1 112年11月22日 11時11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2 112年11月22日 14時29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3 112年11月23日 7時23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4 112年11月23日 22時18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5 112年11月24日 14時21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6 112年11月25日 12時3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7 112年11月26日 9時39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8 112年11月26日 14時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29 112年11月28日 1時11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30 112年11月28日 1時5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31 112年11月28日 12時43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32 112年12月1日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之帳號 將大頭貼變更成曾麗華其女兒之照片。 33 112年12月16日10時58分許 曾麗華住處前(地址詳卷) 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曾麗華住處前。 34 112年12月18日11時5分許 曾麗華住處前 騎乘銀灰色普通重型機車 行經曾麗華住處前。 35 112年12月22日8時54分許 曾麗華住處前 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曾麗華住處前。 36 112年12月22日9時3分許 曾麗華住處前 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曾麗華住處前。 37 113年12月至113年1月間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之帳號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埔里人」、「埔里人大小事」等社團張貼貼文,內容提及曾麗華經營之餐廳菜單及相關對話紀錄,至曾麗華名譽受損。 38 113年1月8日 2時5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擷圖 傳送對話紀錄擷圖。 39 113年1月16日 11時5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撥打電話 撥打電話給曾麗華(未接聽) 40 113年1月26日 前之某時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臉書連結 傳送臉書連結網址。 41 113年1月24日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 0000000000 傳送抖音連結 傳送抖音連結網址。 42 113年1月26日 前之某時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之帳號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有錢打牌買機車沒錢還」、「妳自己知道總供要還我多少錢」、「是妳自己造成的後果?」之留言。 43 113年1月26日 前之某時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之帳號 在臉書社團中張貼「當初妳說的是借妳還妳姐姐和賣菜的小佩因為欠很久了兩個人在一起還要寫借據嗎有沒有這件事妳心裡清楚說要匯還我都經過多久了我連一毛都沒有收到」及對話紀錄之貼文。 44 113年1月26日 前之某時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之帳號 在「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花歸花借歸借一年了妳連一毛都沒有還」及對話紀錄之貼文。 45 113年1月26日 前之某時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之帳號 張貼與曾麗華對話紀錄擷圖之貼文。 46 113年1月26日 前之某時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之帳號 在「埔里人」社團中張貼與曾麗華對話紀錄擷圖之貼文。 47 113年1月26日 前之某時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之帳號 在「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還錢64萬」及對話紀錄擷圖之貼文。
48 113年1月29日15時18分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說話不算話」,並發佈曾麗華經營之餐廳菜單、與曾麗華之簡訊及LINE對話截圖、曾麗華之照片。 49 113年1月30日19時15分許 曾麗華住處前 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曾麗華住處。 50 113年1月31日 17時39分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匿名帳號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發佈與曾麗華之LINE對話截圖。 51 113年1月31日22時1分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不是要還錢還有紅包」,並發佈曾麗華經營之餐廳菜單、與曾麗華之簡訊及LINE對話截圖、曾麗華之照片。 52 113年2月1日 14時59分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過年要到了不是要還我錢不想欠我人情」,並發佈曾麗華經營之餐廳菜單、與曾麗華之簡訊及LINE對話截圖、曾麗華及其女之照片。 53 113年2月1日15時12分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匿名帳號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發佈與曾麗華之LINE對話截圖。 54 113年2月1日20時5分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用這個當臉書照片你要我道歉還要我給你錢不要謊話連篇面對現實自己答應還我的錢還我從今以後兩不相欠」,並發佈與曾麗華之臉書貼文截圖及臉書帳號「甲○○」之貼文截圖。 55 113年2月2日13時44分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曾小姐過完年我要開刀要用錢做人要有信用」,並發佈曾麗華經營之餐廳菜單、與曾麗華之簡訊及LINE對話截圖、曾麗華之照片,又在文章下方留言「你有錢去打牌沒錢還....還把小孩丟家打牌到半夜才回家沒責任」。 56 113年2月7日4時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不要怪別人傷妳妳傷我的時候可曾手下留情」之訊息。 57 113年2月9日 20時19分許 曾麗華住處前 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曾麗華住處。 58 113年2月12日19時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59 113年2月21日 9時23分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做人要講信用」,並發佈曾麗華經營之餐廳菜單、與曾麗華之LINE名稱及對話截圖。 60 113年2月28日16時56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61 113年3月3日18時5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62 113年3月10日19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發佈與曾麗華之臉書貼文截圖及LINE對話截圖。 63 113年3月12日19時57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自己答應要還我的錢請還我從此互不相干」之訊息。 64 1113年3月12日20時16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65 113年3月12日21時47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66 113年3月13日10時9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67 113年3月13日13時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68 113年3月14日23時16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撥打電話 於23時16分許、23時16分許、23時16分撥打電話予曾麗華(均拒接)。 69 113年3月15日0時1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70 113年3月15日2時15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71 113年3月15日 6時42分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都進來」社團中張貼「還錢」,並發佈與曾麗華LINE對話截圖。 72 113年3月15日9時16分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都進來」社團中張貼「還錢」,並發佈曾麗華與其女之合照及與曾麗華LINE對話截圖,又在文章下方留言「她都可以把小孩丟在家去打牌到半夜十二時才回家我也是因為她把小孩一個人丟在家去亂搞才?」、張貼與曾麗華LINE對話截圖。 73 113年3月15日 20時50分許 曾麗華住處前 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曾麗華住處。 74 113年3月15日 23時29分許 曾麗華住處前 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曾麗華住處。 75 113年3月17日 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都進來」社團中張貼「埔里○○街00之0號臉書曾蜜還錢」,並發佈曾麗華之照片及LINE名稱、與曾麗華對話截圖,又在文章下方留言「好幾百」、張貼與曾麗華LINE對話截圖。 76 113年3月17日 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都進來」社團中張貼「話都你講得還錢也是你傳賴說要還的背叛我那筆錢」,並發佈曾麗華之照片、與曾麗華LINE對話截圖。 77 113年3月17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一年了我一毛都沒收到(連警察社工你都給人家檢舉)」,並發佈曾麗華之LINE名稱、與曾麗華LINE對話截圖。 78 113年3月17日19時41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79 113年4月6日21時03分許 甲女住處前 徒步至甲女住處對面之人行道 拍攝甲女及甲女住處外觀之照片。(提告) 80 113年4月8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進來」社團中張貼「不是跟別人說沒欠我錢嗎這些都是妳傳給我的」,並發佈甲女之住家外觀、甲女之照片,又在文章下方留言「曾蜜(曾麗華)我有多少錢剩多少錢跟妳有關係嗎兩年房租生活費....我從沒少給翻我的包包不要說謊連篇」、「兩年吃住都是我妳既然在我背後捅刀妳還是人嗎」、「就算夫妻妳也不能趁我不在翻我的包包拿了什麼妳自己知道」、「曾蜜(曾麗華)妳心虛嗎什麼我給妳的妳說先借妳還小佩妳姐姐因為欠很久了不是記性很好做人要有良心兩年妳花了我快兩百萬...」。
81 113年3月13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社團中某貼文下方留言「我記得闆娘說這間店是叫兒子去農會貸款50萬開的兒子還因此當了8年的兵而已」、「房租也沒漲這麼快」、「以前我繳沒那麼多半年繳一次我繳了兩年裡面插座相打電電視燒掉闆娘欠我66萬2千元花歸花借歸借」、「兩年沒開店連地都沒有掃還定期清理」、「換英文名字以前臉書叫曾蜜闆娘」 82 113年3月13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都進來」社團中張貼「欠錢不還還頂讓店鋪逃避問題還封鎖做人要有信用妳良心過得去嗎?」,並發佈甲女LINE名稱、與甲女LINE對話截圖,又在下方留言「有些事妳不懂」、「我沒珍惜嗎?好好日子不過」、張貼與甲女LINE對話截圖及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截圖。 83 113年3月13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都進來」社團中張貼「不是說這筆錢跟妳無關係怎麼還叫我跟人家收利息...」,並發佈甲女與其女之合照、甲女LINE名稱、與甲女LINE對話截圖。 84 113年3月13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社團中張貼「頂讓金:私約洽談(含設備、裝潢)(來看現場談)(不設備可)(定期清理設備乾淨)租金:14000/月押金:2個月坪數:約20坪(內外)樓層:1樓地址:北平街」,並發佈甲女住處外觀之照片。 85 113年3月13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頂讓金:私約洽談(含設備、裝潢)(來看現場談)(不設備可)(定期清理設備乾淨)租金:14000/月押金:2個月坪數:約20坪(內外)樓層:1樓地址:北平街」,並發佈甲女住處外觀之照片。 86 113年3月13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頂讓金:私約洽談(含設備、裝潢)(來看現場談)(不設備可)(定期清理設備乾淨)租金:14000/月押金:2個月坪數:約20坪(內外)樓層:1樓地址:北平街」,並發佈甲女住處外觀之照片。 87 113年3月13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抖音「usZZ000000000000000」之帳號 張貼甲女與其女之影音及照片,並寫上「做人要有良心要有信用我等那筆錢開刀」等文字。 88 113年3月13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甲○○」之帳號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都是妳自己說的話錢呢說話不算話謊言一堆」,並發佈甲女之照片、與甲女LINE對話截圖。 89 113年3月24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甲○○」之帳號 在「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社團中張貼「欠錢不還躲、閃住○里○○街00○00號」,並發佈甲女之照片。 90 113年3月24日0時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在一起後多少人在背後笑我而妳又何曾替我站出來過兩年妳何曾為我煮過一餐別人老公會客菜跟你有關係嗎還削水果兩年我沒花妳一分錢也沒有要妳賺錢養家人家包兩萬妳做牛做馬我一個月三萬還要被妳看不起現在妳跟別人在一起妳我沒任何關係該處理的事情?那筆錢託妳的福是拿不回來了妳相信她不相信我」之訊息。 91 113年3月24日9時38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我了解在妳心中任何一個人都比我重要」之訊息。 92 113年3月25日10時41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93 113年3月26日19時15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94 113年3月26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不用妳到處說我是逼我女兒拿孩子沒錯不然要像妳一樣4個小孩4個爸我自己說不用妳到處亂跑」,並發佈甲女之照片。 95 113年3月27日9時2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96 113年3月27日13時5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97 113年3月27日15時26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98 113年3月28日11時9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99 113年3月28日23時2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100 113年3月29日12時44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101 113年4月4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社團中臉書帳號「周佳怡」之貼文「請問各位埔里人如有礦泉水的寶特瓶空瓶可以給我嗎?大小瓶都可以,非常感謝」下方留言「○○街00之0號有」、「0000000000」。 102 113年4月11日19時52分許 甲女住處前 站立於甲女處處對面之行道 盯梢甲女。 103 113年4月12日0時53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撥打電話 於0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女(未接通)。 104 113年4月15日12時14分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105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甲○○」之帳號 在「埔里人通通+進來」社團中張貼「小姐做人講信用」,並發佈甲女之住家外觀、甲女之照片。 106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進來」社團中張貼「小姐做人講信用」,並發佈甲女之住家外觀、甲女之照片,又在文章下方留言「曾蜜(曾麗華)我有多少錢剩多少錢跟妳有關係嗎兩年房租生活費....我從沒少給翻我的包包不要說謊連篇」、「兩年吃住都是我妳既然在我背後捅刀妳還是人嗎」、「就算夫妻妳也不能趁我不在翻我的包包拿了什麼妳自己知道」、「曾蜜(曾麗華)妳心虛嗎什麼我給妳的妳說先借妳還小佩妳姐姐因為欠很久了不是記性很好...」,並張貼與甲女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截圖。 107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進來」社團中張貼「不是跟別人說沒欠我錢嗎這些都是妳傳給我的」,並發佈甲女之照片、與甲女LINE對話截圖、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截圖。 108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社團中張貼「臉書曾蜜(曾麗華)不是要還我錢住○里○○街00○00號欠債還錢天公地道」,並發佈甲女之照片、與甲女LINE對話截圖。 109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進來」社團中張貼「小姐做人講信用」,並發佈甲女之住家外觀照片。 110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沙發馬鈴薯樂園南屯大進店」粉絲專業下方中張貼甲女之住家外觀照片、與甲女LINE對話截圖、留言「曾上均這是妳媽傳給我的」。 111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全台欠錢騙吃拐干黑名單」社團中張貼「臉書曾蜜曾麗華欠錢不還錢還我」,並發佈甲女之照片。 112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張貼「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並發布甲女之住家外觀照片,又於下方留言「欠錢不還」、「飲水思源」。 113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沙發馬鈴薯樂園南屯大進店」粉絲專業下方中留言「曾上均這是妳媽不還錢還叫現在的男人打我做人要有良心兩年妳媽媽怎麼生活」。 114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LINE暱稱「紘」 在甲女之子之公司LINE官方帳號留言「曾上均曾蜜還錢」。 115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街00之0號曾蜜今天發生的事情妳良心過得去嗎」,並於該貼文下方留言「曾蜜小姐叫人動手就能解決問題不能」。 116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抖音「usZZ000000000000000」之帳號」 張貼甲女與其女之影音及照片,並寫上「曾麗華背骨...不知廉恥沒責任」等文字。 117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曾智智」 在「埔里人大小事」社團中張貼「文明人動口不動手」,並發布甲女之住家外觀照片。 118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熊蜜蜜」 在「埔里人通通加進來」社團中帳號「苏炆」張貼「埔里私人場200/50 300/100無花 人好相處 還應各位埔里人無聊閒閒私訊我ㄧ起交朋友打麻將」之貼文下方留言「0000000000」。 119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120 113年4月28日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 傳送文字訊息 傳送抖音連結。
附件二: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759號第6970號
第8121號
  被   告 甲○○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曾麗華曾為同居關係,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曾麗華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於民國112年5 月12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19號核發通常保護令(下稱甲保 護令),裁定甲○○不得對曾麗華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行為,並應遠離曾麗華之居所致少30 公尺;嗣於113年6月11日,南投地院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8 號核發通常保護令(下稱乙保護令,與甲保護令合稱上開保 護令),裁定南投地院112度家護字第11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其有效期間准自113年3月12日起延長2年,甲○○應於115年 1月31日以前完成24次認知教育輔導及12次心理輔導之處遇 計畫。詎甲○○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於上開保護令有效



期間內,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 犯意,接續為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以 此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㈡經警通知於113年8月8日10時1分許製作警詢筆錄後,於附表 編號22所示之時間、地點,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為如附 表編號22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以此等方式對曾麗華實施 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曾麗華報警處理,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曾麗華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麗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南 投地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19號通常保護令影本、南投地院11 3年度家護聲字第8號通常保護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 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 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臉書貼文暨其留言翻拍照片及 臉書貼文暨其留言擷圖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甲○○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㈡被告對告訴人曾麗華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違反保護 令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實施 違反保護令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 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載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上開騷擾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1 0條第2條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而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涉 有上開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所提出之臉書 貼文擷圖等件為主要論據,然係諸告訴人指訴被告所發表之 誹謗言論,主要係指摘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金錢糾紛,惟被告 確曾為告訴人償還部分金錢債務乙節,業據證人賴曹馨文於 另案具結證述綦詳,復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等件 在卷可證,則被告所發表與告訴人間金錢糾紛內容,即非全 然無據,是被告就其經歷、見聞指摘及評論,係根據其實際遭 遇而為抒發自身心情感受而為之陳述、質疑,依個人價值判



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並非毫無所本、毫 無意義之無端謾罵或無端捏造,應仍屬於個人意見之表達, 縱被告使用情緒性文字,批判內容遣詞用字尖銳,足令告訴 人感到不快,顯係基於被告主觀認知之事實,並未杜撰虛偽 事項,實難認被告有何散布不實事項之主觀犯意,尚難認係 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主要目的。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 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吳慧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巧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騷擾內容 1 113年4月20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臉書曾蜜,欠錢不還,騙東騙西,說話不算話」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及曾麗華經營之餐廳照片。 2 113年4月21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臉書曾蜜,ㄧ年多了70萬不是要還我封鎖我,埔里水頭路59巷59號,不還錢還動不動報警」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經營之餐廳照片。 3 113年4月22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X華去年說還我錢,現在一年多了漣一毛都沒有還」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及曾麗華經營之餐廳照片。 4 113年4月25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臉書曾蜜欠錢不還,叫妳那個男的拿出來,70萬而已,住埔里」等語,並張貼曾麗華所經營之餐廳照片。 5 113年4月28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臉書曾蜜欠錢不還,住埔里」等語,並張貼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所經營之餐廳照片。 6 113年4月30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臉書曾蜜,不是要還我錢一年多了連一毛都沒有還,住埔里」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及曾麗華經營之餐廳照片。 7 113年5月2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臉書曾蜜,欠錢不還,妳是吃藥吃到傻了嗎,一年多了,70萬而以,叫妳的男人拿出來還啊,住埔里」等語,並張貼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所經營之餐廳照片。 8 113年5月6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臉書曾蜜,讓妳紅,不是要還我錢」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經營之餐廳照片。 9 113年5月11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躲避能解決問題嗎,答應還我的錢的呢,妳男人不是很有錢,請妳趕快還錢」等語,並張貼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所經營之餐廳照片。 10 113年5月18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曾蜜),不要謊言連篇,欠人家的早晚要還」等語,並張貼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所經營之餐廳照片。 11 113年5月21日10時56分許 不詳地點 不詳方法 在曾麗華之子工作之官方網站「沙發馬鈴薯」張貼曾麗華照片。 12 113年5月27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臉書曾蜜,話都妳說的一年多了連一毛都沒有還」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及曾麗華經營之餐廳照片。 13 113年5月27日某時許及同年6月6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暱稱「熊蜜蜜」、 匿名成員身分 在臉書「靠北埔里」、「埔里人」等公開社團發表「曾麗華讓妳出名」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曾麗華經營之餐廳影像及曾麗華之子女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 12 113年6月6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臉書曾蜜,妳的男人不是很行,70萬而已叫你男人拿出來處理,住南投埔里」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及曾麗華照片。 14 113年6月7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匿名成員身分 在臉書「埔里人大小事」公開社團發表「妳不是要還錢」等語,並張貼曾麗華照片。 15 113年6月14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臉書曾蜜,不是每個月還錢,一年多了一次也沒有,住南投埔里」等語,並張貼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所經營之餐廳照片。 16 113年6月28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闆娘,一年多了連一毛都沒有還,照片那個男的上法院也說妳欠我錢?住南投埔里,電話還封鎖」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及曾麗華照片。 17 113年7月3日19時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將其臉書個人頭像變更為曾麗華曾傳送交友邀請之擷圖畫面。 18 113年7月12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住南投埔里的闆娘ㄧ年多了妳男人不是很有錢嗎,請趕快處理」等語,並張貼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所經營之餐廳照片。 19 113年7月17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南投埔里的闆娘,70萬說要每個月還的一年多了連一次也沒還?」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曾麗華照片及曾麗華所經營之餐廳照片。 20 113年7月18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埔里人通通加進來」公開社團發表「闆娘,該心理輔導的是妳吧」等語,並張貼曾麗華照片,復在該貼文下方留言「欠錢還錢不就沒事了」等語。 21 113年8月6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發表「南投埔里的闆娘該還錢了一年多了」等語,並張貼其與曾麗華之對話紀錄擷圖及曾麗華照片。 22 113年8月9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臉書帳號「甲○○」 在臉書「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 2社」公開社團張貼其所公開發表之「南投埔里的闆娘,70萬說要每個月還的一年多了連一次也沒還?」貼文擷圖。
附件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0號  被   告 甲○○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12年度埔簡字第194號 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共4罪),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上訴後,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 駁回確定,於113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甲○○與 曾麗華曾為同居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