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131號
NTDM,114,交易,131,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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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永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
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永昌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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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