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32號
NTDM,113,附民,332,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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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呂泰芳
被 告 鐘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7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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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