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呂泰芳
被 告 鐘子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7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