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侵訴字,113年度,2號
NTDM,113,原侵訴,2,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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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凱恩(已死亡)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0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甲○○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21-122頁),是依
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035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15時45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南
投縣水里鄉金龍路與金城路口,見BK000-A112107(下稱甲
女)獨自行走在南投縣水里金龍路上,乃基於傷害、強制
性交之犯意,停放好腳踏車後,尾隨甲女至南投縣○里鄉○○
路路○○號040163號路燈前,違反甲女意願,抱住甲女後脫下
甲女之褲子(含內褲、外褲)至膝蓋上方,隔著衣服摸甲女
之胸部,甲女反抗並喊救命後跌倒在地,而受有右側橈尺骨
遠側端骨折、左手腕擦傷、左膝蓋擦傷之傷害,甲女趁隙將
褲子拉起來,於同日15時53分跑離現場而未遭強制性交。
二、案經甲女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之自白 坦承傷害、強制性交甲女未遂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警詢、偵訊指證 被告對甲女傷害、強制性交未遂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截圖 1.被告與甲女行經南投縣水里金龍路與金城路口之事實。 2.甲女遭強制性交未遂後跑離現場之事實。 4 現場照片 被告欲對甲女強制性交之地點  5 甲女受傷之照片 甲女受有左手腕擦傷、左膝蓋擦傷之傷害  6 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甲女受有右側橈尺骨遠側端骨折之傷害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
交未遂罪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以一行為侵
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請從較重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李英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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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