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12號
NTDM,111,交重附民,12,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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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明洲

田馨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紹恩律師
被 告 張銘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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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