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簡字,113年度,74號
TTEV,113,東原簡,74,202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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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敏逸
鍾凌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漢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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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