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279號
TNEV,114,南簡補,279,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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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姜念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晶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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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