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272號
TNEV,114,南簡補,272,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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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李俊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柔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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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