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256號
TNEV,114,南簡補,256,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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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陳良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732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6,120元 1 利息 126,120元 99年5月14日 114年6月4日 (15+22/365) 15% 284,910.26元 2 違約金 126,120元 99年6月15日 99年12月14日 (183/365) 1.5% 948.49元 3 違約金 126,120元 99年12月15日 114年6月4日 (14+172/365) 3.0% 54,753.36元 小計 340,612.11元 合計 466,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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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