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108號
TNEV,114,南簡補,108,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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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宏麟
林慧眉
林旻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零玖拾肆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伍拾
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
庭會議參照);且計算債權人之債權額時,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多數說,可資參照)。再按,在債
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
分割繼承之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
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
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
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可參)。
 ㈡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1.被告間就如
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遺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債權之債權行為,及於104年3月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2.被告林慧眉應將如附表
編號1、2所示遺產,經臺南市政府安南地政事務所於104年3
月3日以分割繼承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
將所有權登記回復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3.被告林慧眉應將
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遺產返還被告全體公同共有;4.被
林慧眉應將如附表編號5、編號6所示遺產之車籍登記名義
人變更為被告全體;5.被告陳宏麟林旻威應將如附表編號
7所示遺產返還被告全體公同共有。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遺產
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84,406元,有土地建物查
詢資料1份在卷可按;而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陳宏麟就陳清
德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則為三分之一,是單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遺產,按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陳宏麟之應繼分之比例計
算,其價額已達494,802元(計算式:1,484,406÷3=494,802
)。其次,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為114年1月20日,此有民
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稽;而原告主張其對於被告陳宏麟
之債權額,算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1月20日,共計445,09
4元,有民事陳報狀1份附卷足據。是以,原告之債務人即被
陳宏麟陳清德遺產,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遺產之
應繼分比例之價額,顯然未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時,揆之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準此,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5,094
元。  
二、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此觀諸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㈡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445,094元,有如前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
50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遺   產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3 對於臺南安南郵局之存款債權106,775元 4 對於臺南市區漁會信用部之活期儲蓄存款債權110,947元 5 車牌號碼0000-00汽車1輛 6 車牌號碼000-000機車1輛 7 現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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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