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892號
TNEV,114,南簡,892,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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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92號
原 告 李坤城
被 告 金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
裁定已於同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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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