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86號
原 告 陳原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姵燕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869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306,000元 2 利息 306,000元 113年4月19日 114年5月18日(即起訴日前1日) 6% 19,869元 合計:325,8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