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85號
原 告 陳原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祚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5日前之利
息為11,703元(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13,703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703元,應繳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金額 利息 102,000元 112年6月7日起至114年5月5日 6% 11,703元 合計 113,7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