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71號
原 告 陳原啟
被 告 李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查詢,查無被告李文峰戶政
資料,故原告應補正被告李文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03元【計算式:本
金20萬元+「起訴前」之利息33,403元,詳附表】,應繳裁
判費3,3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2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1年8月2日 114年5月14日 (2+286/365) 6% 3萬3,402.74元 小計 3萬3,402.74元 合計 23萬3,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