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3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被 告 康耿輔
兼
送達代收人 康峯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
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