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810號
TNEV,114,南簡,810,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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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晉安吳亭儀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4,729.47元(計算式:本金47,456元+起訴前利息1
46,073.47元+起訴前違約金1,200元=194,729.4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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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