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361號
TNEV,114,南簡,361,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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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莊胡美惠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永鑫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認為就看護費用部分,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因本院另有依職
權調查事項尚在調查中,故待調查完畢後再行定期開庭。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陳下列事項【應
檢附繕本一份】:
 ㈠原告民國114年12月21日至113年1月19日,由何人進行全日看
護?113年1月20日至113年2月15日間,由何人進行半日看護
?有無相關收據?(原告就112年12月21日至113年1月19日需
要全日看護不爭執)。
 ㈡主張112年12月21日至113年1月19日間,須比照專業看護費用
以每日2,800元計算之依據為何?
三、被告就看護費用應以每日1,200元計算之抗辯,如有相關理
由或依據,亦應另行具狀提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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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