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232號
TNEV,114,南小補,232,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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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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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