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宸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