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力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