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